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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(草案)》争议与亮点都很突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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驴友网官网 发表于 2012-9-12 00:06:13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
  8月31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(草案)》(以下简称《草案》)在中国人大网公布,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。对于《草案》,各界争议颇多,近期媒体关注的焦点集中于对其缺陷的讨论,比如《草案》中规定“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、组织、接待旅游者”,其中“低于成本价”如何界定和由谁来鉴定成为争论的一个焦点;“不得指定购物场所”也被指实际操作中难以实现;针对旅行社的违法行为,最重的处罚是20万元以下的罚款,被指责为只规定行政处罚,缺少刑事处罚等。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,出台旅游法到底对于游客、从业者和旅游企业有哪些意义,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,各方讨论的最终目的是推动《草案》趋向完善并早日得以通过。为此,记者采访了这部法律的参与起草者。在几位资深行业研究者眼中,《草案》的出台意义重大,亮点众多。
  中国旅游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魏小安认为,《草案》,是中国旅游人30多年的期盼,是全国旅游业6000万人的心愿,更是人民群众生活权利的保障和权益的保护,是每年上亿人次入境旅游者旅游质量提升的保障。没有法律的规定,旅游的地位得不到落实,旅游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,旅游企业始终在歧视性的环境中成长。“如果说制造业解决了短缺,服务业提升了便利,那么,旅游业就是幸福的载体。幸福需要保障,从旅游角度看,就格外需要旅游法出台。”魏小安说。
 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韩玉灵教授也认为,旅游是关乎我国人民福祉的大事。要让这个行业健康发展,必须要用法律作保障,“现阶段推出旅游法意义重大”。
  亮点之一:综合立法模式是目前最好的选择
  “公布的《草案》,尽管还有不解渴之处,作为研究旅游业发展法律问题20多年的学者,还希望这个法律能够规定更多的内容,解决更多的问题,但客观地说,无论是采用的立法模式、框架结构、规定的主要内容都是很精彩的。”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韩玉灵教授说。
  综合立法模式是目前最好的选择。据不完全统计,世界上约有60个国家颁布了旅游法,其立法模式包括综合立法模式、组织法模式、合同法模式、促进法模式等不尽相同。综合立法模式,通常法律规定的内容比较全面,涵盖发展原则、促进、旅游主管部门的职权、旅游服务、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行为、旅游市场监管等。韩玉灵认为,其优点表现在“在同一部法律中,可以将一国旅游业发展中最根本、最重要的问题囊括其中,立法成本小、效力高。鉴于我国的政治体制、法律体系、法律环境等现实情况,选择综合立法模式为最佳。”
  亮点之二: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是主线
  “在研究《最新境外旅游法律汇编》中收录的旅游业较为发达、旅游立法也相应具有代表性的30个国家、地区的旅游法律、法规时我们发现,进入21世纪以来,各国在立法或者修改法律中,对于旅游者的规定呈增加态势。”韩玉灵说。例如,2005年出台的越南、老挝《旅游法》,对旅游者的问题有专章规定。2009年修订的《俄罗斯旅游法》,第三章规定了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;2009年实施的《墨西哥旅游法》也有专节规定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。包括2007年生效的《美国旅游促进法》、2006年修订出台的《日本观光立国推进基本法》等,都将旅游业的发展提高到为国民创造幸福生活环境、满足国民日益增长的需要的高度。此次《草案》在章节中设专章规范,而且在整部法律中从规范市场、规范经营行为和从业资格、规定旅游安全等都体现了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。
  与此同时,还规定了旅游者的义务和经营者的权利,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。旅游消费有其特殊性,不仅应当规范经营者行为,规定旅游者权利,也需要规定旅游者的义务。因为实现参加旅游活动的目的,常常需要旅游者的配合,旅游者不履行相应的义务、不理智消费、不适度维权,最终其权利还会受到侵害,从这个意义上说,规定旅游者的义务,一方面体现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,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。所以,旅游法不仅规范了广泛关注的零负团费、低成本销售等问题,也规范了具有特殊性的旅游服务合同;还规定了旅游市场监管和权利救济,这些都体现了立法者希望营造良好的市场范围,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思路。
  亮点之三:规划入法
  魏小安认为,长远来看,中国旅游面临着大发展的局面。发展涉及总量增长、结构优化和水平提高。据预测,未来5年中国旅游投资总量将达到5万亿元,反映了各地对旅游发展的实实在在的决心和力度。“钱怎么来,钱怎么花,钱怎么赚,必然成为未来的突出问题,这就更加需要旅游规划的指导和推进,旅游规划成为发展的龙头。”魏小安说。
  魏小安指出:“规划入法,而且单独作为一章,极具中国特色,是创新,也会引发争论。”从实践角度看,中国旅游规划和旅游发展基本是同步的,在发展过程中积累经验,锻炼人才,在实践中产生了较大作用,很多地方都提出“无规划,不建设”。在这个过程中,大量外国专家介入,先后有7个省级旅游规划由世界旅游组织安排专家团队编制,“在实践的相互交流中,我深切地感觉到,这样的模式是个好模式。从发展的角度看,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,对于旅游规划、策划、设计等各个方面,仍然会有长期的需求,也有必要进行规范。约束和规范的主体主要是各级政府,这是通过法律的方式,使地方在发展旅游中,减少盲目性,避免投资冲动,取得更好的结果。而且会起到较好的示范效应,体现科学发展。因此,虽然具有中国特色,但也是普适经验。”魏小安说。
  “毫无疑问,旅游业对于调整产业结构、促进消费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、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。但如果不注意有序开发,不在保护的前提下利用资源,就可能吃了祖宗饭、断了子孙路。”韩玉灵说,即将出台的旅游法,有利于规范资源的开发利用,《草案》在我国已经有28个资源相关法律的前提下,进一步提出资源的开发要有在统一编制发展规划的前提下,充分地体现了上述理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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